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乙○○○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九萬一千六百一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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