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郭玉璧
被 告 吳媚
楊金塗
吳富益
吳耀賓
吳曾金花
陳彩月
李水池
邱裕斌
陳 王乙娃
蔡陳樹蘭
蒲華
邱 陳寶書
吳 鄭明月
吳俊傑
陳正道
邱專安
上列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肇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被 告 邱罔度 住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東庄37號
陳 邱秀琴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邱秀花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
樓
黃邱烏麵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
號
邱慶春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3
樓
蔡 在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葉昱秀 住桃園市○○路○○○號2樓之1
盧葉碧雲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葉碧雪 住金門縣金湖鎮菜市場16號
葉又嘉 住金門縣金湖鎮 塔后 208之6號
葉凌波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4
林武雄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林世鹿 住新北市○○區○○路2段507之5號4樓
林永傑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林世娟 住雲林縣○○鄉○○路○○號
林虹真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請求裁判分割雲林縣○
○鄉○○段三○三、三○四、三○五、三○八、三○九、三一○
地號土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2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