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郭玉璧
被   告  吳媚
       楊金塗
       吳富益
       吳耀賓
       吳曾金花
       陳彩月
       李水池
       邱裕斌
      陳 王乙娃
       蔡陳樹蘭
      蒲華
      邱 陳寶書
      吳 鄭明月
       吳俊傑
       陳正道
       邱專安
上列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肇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被   告  邱罔度   住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東庄37號
      陳 邱秀琴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邱秀花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
            樓
       黃邱烏麵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
            號
       邱慶春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3
            樓
      蔡 在  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葉昱秀   住桃園市○○路○○○號2樓之1
       盧葉碧雲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葉碧雪   住金門縣金湖鎮菜市場16號
       葉又嘉   住金門縣金湖鎮 塔后 208之6號
       葉凌波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4
       林武雄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林世鹿   住新北市○○區○○路2段507之5號4樓
       林永傑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林世娟   住雲林縣○○鄉○○路○○號
       林虹真   住新北市○○區○○路3段500巷4弄3號
            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請求裁判分割雲林縣○
○鄉○○段三○三、三○四、三○五、三○八、三○九、三一○
地號土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2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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