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莊依郡 被告 李明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3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