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賴振炎 被告 黃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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