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陳立維 被告 陳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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