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