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強盜二罪所處之刑(均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以96年度少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強盜二罪所處之刑(均未減刑,另編號3所犯法條更正為刑法第328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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