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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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經判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二八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