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HOANGVANCANH(中文名: 黃文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VANCANH(中文名:黃文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OANGVANCANH(中文名:黃文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3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3年5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及徵詢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被告現正提出第三審上訴中。加上被告是逃逸外勞身分,先前已經從合法工作處所逃離,在臺灣居無定所,四處流浪非法打工,流浪到臺中市後才犯本案,被告面對重刑審判有極高的逃亡可能性,故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5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