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06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離婚部分,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反訴原告併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貳佰壹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伍拾萬元、贍養費金額壹佰萬元,金額合計叁佰陸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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