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辜嚴倬雲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辜嚴倬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十二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之董事長,相對人為求校地符合土地稅法免增土地增值稅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召開第4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
102年10月16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2條,係關於該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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