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卿珠選任辯護人呂榮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卿珠係臺北市○○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明知毗鄰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57-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均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中華民國所有土地,且該二筆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公告為「山坡地」,未得上開管理機關之同意,不得擅自占用並進行非法開墾整地,竟未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至107年7月間某日止期間內,基於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意,在系爭土地上,接續搭建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之工作物供己使用,以此方式擅自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計1890.16平方公尺,惟均尚未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34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已於108年10月1日死亡,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8年11月12日校附醫歷字第1080007295號函暨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至3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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