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157號聲請人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國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國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 陳明 系爭本票三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