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於107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7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弘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士簡字第1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7年8月13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9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