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9號原告 黃壽星 被告 鍾泰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03號,改分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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