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97號原告A女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被告 唐士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616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秘密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1時5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113年11月28日簡式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迄於113年12月12日(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