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送達代收人 吳崑豪 被告 曾少華 上列被告曾少華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