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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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85號原告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告 張新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6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