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七五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八一七三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丁○○」、「戊○○」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各壹枚、偽造之D七—二五六一號、九G—八三九八號車牌各貳面、經變造之「丁○○」、「戊○○」行車執照各壹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貳紙、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廠證明單、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及汽車保險證各壹紙,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丁○○簽名及指印各玖枚、偽造之戊○○簽名及指印各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與綽號「 蘇董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而連續為下述犯行:
(一)丙○○先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日,在台南市某撞球場內,交付相片二張予「蘇董」以換貼於丁○○(男,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該身分證,復於同年四月四日,在台南市前開撞球場前,明知「蘇董」所駕駛之掛有偽造車牌00—二五六一號、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分別經變造為VQ0000000A號及A三二SN00五0七六號之自小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員工甲○○持有使用,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巷○號前失竊,原車牌號碼為00—八九二0號、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分別為VQ00000000A號、A三二SN00四六二八號),竟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偕同「蘇董」駕駛該車前往高雄市○○區○○○路○○○號 吳育忠 所經營之茂盛當鋪,由丙○○持業經「蘇董」變造之丁○○身分證、(87)省汽行
No.00000000號行車執照(牌照號碼D七—二五六一號、車主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廠證明單各一紙,交付該當鋪之職員己○○核對,並分別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文件上偽造丁○○之簽名及指印各九枚而偽造該等文件,復交付己○○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乙○○,致己○○陷於錯誤,同意丙○○典當該車而交付三十萬元,嗣因茂盛當鋪委託裕隆車廠人員勘查該車始知受騙。
(二)丙○○復承前揭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十月間某日,在台南市前開撞球場內,交付相片二張予「蘇董」以換貼於戊○○(男,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該身分證,並於同年十月十七日,在前開撞球場前,明知「蘇董」所駕駛之掛有偽造車牌00—八三九八號、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分別經變造為AA-AN二五六六四號及BC0一九七九號之自小客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庚○○所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六時許,在台南市○○路三八八之一號前失竊,原車牌號碼為00—二九六八號、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分別為AA—AN二八一八八號、BC0三一0三號),竟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偕同「蘇董」駕駛該車前往雲林縣○○鎮○○路○○號辛○○所經營之聯合當鋪,由丙○○持業經「蘇董」變造之戊○○身分證、行車執照(牌照號碼九G—八三九八號、車主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及汽車保險證各一紙,交付辛○○核對而行使之,並分別在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文件上偽造戊○○之簽名及指印各四枚而偽造該等文件,復交付辛○○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戊○○及辛○○,致辛○○陷於錯誤,同意丙○○典當該車而交付五十萬元,嗣因警方於九十年元月三十日至該當鋪清查贓物時發現,經比對當票上之指紋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辛○○、甲○○、庚○○、丁○○、戊○○等人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當鋪職員己○○、經變造之引擎號碼實際所有人 黃盛資 在警訊中證述明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當鋪收當物品表各二紙、台南市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高市警刑大偵肅字第六九四七號函、南陽實業服務廠人車資料系統作業單各一份、丁○○與戊○○本人之身分證及行車執照影本各一張、汽車相片七張等在卷足憑,及扣案之經變造丁○○及戊○○之身分證、行車執照各一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證明影本各二紙、汽車保險證影本一紙,及偽造之當鋪客戶典當期間借車條約、汽車動產留置質押借款契約書、汽車買賣合約書、讓渡證書、同意書、當票、典當借據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蘇董」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又其變造身分證、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證明、汽車保險證及偽造車牌、質押借款契約書、汽車買賣合約書、當票之行為,已為其行使行為所吸收,而其偽造丁○○、戊○○署押之行為,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各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為二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在雲林縣西螺鎮所為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起訴(即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四0號部分),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應予以審理。查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再為本件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充當人頭典當所得之佣金,明知為來路不明之贓車,竟仍持變造之身分證、行車執照及相關車籍資料向當鋪詐騙典當,個人所得利益雖小,然嚴重損害監理機關對車籍資料之管理,且使被害人求償益加困難,危害社會交易秩序情節重大,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丁○○」、「戊○○」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各一枚、偽造之D七—二五六一號、九G—八三九八號車牌各二面、變造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二紙、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廠證明單、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及汽車保險證各一紙,分別為被告丙○○及共同被告「蘇董」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至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丁○○簽名及指印各九枚、偽造之戊○○簽名及指印各四枚,應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另如附表所示之當借車契約等偽造之文書,業經被告交付被害人己○○及辛○○,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八一七三號移送併辦部分認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駕駛之掛有偽造車牌00—二五六一號之自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茂盛當鋪,冒用丁○○名義典當該車之犯罪事實,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所在文件│名義人│種類及數量│├───┼───────────────┼─────┼──────────┤│一│當鋪客戶典當期間借車條約│丁○○│簽名及指印各二枚│├───┼───────────────┼─────┼──────────┤│二│汽車動產留置質押借款契約書│丁○○│簽名及指印各二枚│├───┼───────────────┼─────┼──────────┤│三│汽車買賣合約書│丁○○│簽名及指印各二枚│├───┼───────────────┼─────┼──────────┤│四│讓渡證書│丁○○│簽名及指印各二枚│├───┼───────────────┼─────┼──────────┤│五│同意書│丁○○│簽名及指印各一枚│├───┼───────────────┼─────┼──────────┤│六│當票│戊○○│簽名二枚及指印一枚│├───┼───────────────┼─────┼──────────┤│七│當票借據收據│戊○○│簽名二枚及指印三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