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黎志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國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400元,應徵裁判費48,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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