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蔡恩惠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政嘉陳正坤 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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