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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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婷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