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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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胡進德
胡麗珍 胡銓成 胡麗真 胡麗雪 胡惠蘭 被告 陳昆泰
陳榮政 張阿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