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 林艷 附民被告 鄭健曛
王仁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周紹武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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