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震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