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陳吳懷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鮮 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票據號碼為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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