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經於民國97年7月18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0月9日、同年12月12日及98年2月13日裁定先後自97年10月18日、97年12月18日及98年2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仍無從具保或責付,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