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7號

原告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訴訟代理人 劉宜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峰 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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