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小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條欄應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於主文、理由中諭知被告「緩刑」之事項,惟法條欄漏植,應予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