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雲
陳品蓉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蘇美雲、陳品蓉經檢察官均以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品蓉、蘇美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4年8月12日審理筆錄乙份、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