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本件聲請未表明債務人宜哈之住居所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陳報債務人可供送達之地址,聲請人表示將由內政部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函覆本院,惟該署於114年1月8日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148086722號函覆本院稱債務人目前行方不明,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