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本件聲請未表明債務人宜哈之住居所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陳報債務人可供送達之地址,聲請人表示將由內政部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函覆本院,惟該署於114年1月8日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148086722號函覆本院稱債務人目前行方不明,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