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其中第3至4頁判決理由㈡業已敘明就原告A1、A2分別求償之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及相應之利息,於超過85,000元、20萬元及相應利息之範圍,均屬無據而應予駁回,惟漏於主文諭知原告A1、A2其餘之訴均駁回,該等疏漏係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附表】┌──┬─────────────────┬────────────────┐│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之內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內容│├──┼─────────────────┼────────────────┤│1│原無主文第五項。│新增主文第五項「A1、A2其餘之訴均││││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