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建興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捐 被告 涂啓棠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6號、第383號、第455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蔡憲德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