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1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2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98年12月
8日凌晨某時,在高雄市○○區○○街○巷○號「情憶汽車旅館」602號房間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於98年12月8日凌晨某時,在上開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8時40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至上開「情憶汽車旅館」602號房間內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送驗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3.54公克,空包裝重0.79公克,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及注射針筒1支等物,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彰化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檢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8年12月16日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暨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晶體5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1月5日第0000-000至390號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
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被告曾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2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9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前開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於98年12月8日凌晨某時、98年12月8日凌晨某時,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則公訴人予以起訴,尚無不合,本院自得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係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以置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被告顯非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故其所犯施用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應分論併罰,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補充被告應係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起訴書載為想像競合犯,顯有誤會,併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勒戒、觀察及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仍不知悛悔,再次施用毒品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且被告前有竊盜、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素行不良,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告之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檢驗結果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結果詳如附表一)之情,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白色晶體5包,經送檢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結果詳如附表二)之情,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且係注射海洛因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送驗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3.54公克,空包裝重0.7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扣案之手機2支,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罪事實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檢驗報告│數量及重量││││日期及字號││├──┼──────┼──────┼───────────┤│一│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2包(含包裝袋,合計淨││││濫用藥物實驗│重2.44公克、驗餘淨重2.││││室99年1月12│42公克,空包裝總重0.65││││日調科壹字第│公克,純度59.54﹪,純││││00000000000│質淨重1.45公克)││││號鑑定書││├──┼──────┼──────┼───────────┤│二│海洛因│同上│1包(含包裝袋,淨重5.│││││88公克、驗餘淨重5.87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純度89.40﹪,純質淨重│││││5.26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檢驗報告│數量及重量││││日期及字號││├──┼──────┼──────┼───────────┤│一│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附設中和紀念│重3.623公克,驗後淨重││││醫院99年1月│3.618公克)││││5日第9812-38│││││6號檢驗報告││├──┼──────┼──────┼───────────┤│二│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附設中和紀念│重3.629公克,驗後淨重││││醫院99年1月│3.624公克)││││5日第9812-38│││││7號檢驗報告││├──┼──────┼──────┼───────────┤│三│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附設中和紀念│重1.371公克,驗後淨重││││醫院99年1月│1.366公克)││││5日第9812-38│││││8號檢驗報告││├──┼──────┼──────┼───────────┤│四│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附設中和紀念│重0.358公克,驗後淨重││││醫院99年1月│0.353公克)││││5日第9812-38│││││9號檢驗報告││├──┼──────┼──────┼───────────┤│五│甲基安非他命│高雄醫學大學│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附設中和紀念│重1.636公克,驗後淨重││││醫院99年1月│1.631公克)││││5日第9812-3│││││90號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