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又本院確定訴訟費額,不受當事人聲明數額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五千三百五十六元││├─────────────┼─────────────┼──────────┤│郵票費用│一百八十元│已扣除退郵一百六十元│├─────────────┼─────────────┼──────────┤│共計│三萬五千五百三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