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5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清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7月至98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7月至98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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