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勳交通有限公司、甲○○間99年度訴字第58
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丙○○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964,043元、2,219,597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4元、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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