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妙妙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孝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琇瓊 訴訟代理人 藍慶泰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月娥
蔡月裡 陳伊佑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起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