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祥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之「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內「114年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月2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被告尤祥安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附件在卷可稽。觀諸原羈押裁定之押票附件已載明被告「自114年1月23日起羈押3月」,並經法官當庭諭知該裁定內容,可見原羈押裁定之押票原本及正本之「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位「114年2月21日」之記載,屬顯然之錯誤,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押票上之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