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債權人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菁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曾菁怡?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