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金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金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潘金龍明知飲用酒類或食用摻有酒類之食物,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年6月9日上午6時許至同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萬金教堂前飲用藥酒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騎乘電動機車上路,返回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之0號住處。其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其再接續前揭酒醉駕駛之犯意,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其上開住處出發,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旁賣芒果後,復再接續前揭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餘許,自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旁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號前時,不慎撞及 潘招陽 所停於路邊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潘招陽未在車內,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5時4分許對潘金龍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
4至6頁、偵卷第5至6頁),核與證人潘招陽於警詢中所述相符(見警卷第7至8頁),並有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查(見警卷第3、9、
10、15、16、25至30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於前揭時、地先後3次酒後騎車及開車之行為,因時、地密接,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且係侵害相同法益,而期間亦未為警查獲,故於本件情形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於飲酒後駕車上路對社會危害性非低,惟念其尚未肇致其他傷害,且犯後尚能坦認犯行頗有悔意,及本次為酒駕初犯,且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又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屏東縣萬巒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暨其自述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4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具有悔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因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5,000元,以觀後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