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宏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煌坤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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