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尚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尚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尚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尚富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37號判決書、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75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69號判決書、99年度竹簡字第161號判決書、99年度審竹簡字第513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