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美雪
樓 王洹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