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瑞美 被告 王啟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非屬簡易事件,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普通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謝永昌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