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雙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雙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