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2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被告 官鈺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未遵期於前次庭期提出證據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