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告 劉家芳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王智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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