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8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李高銓
       關宇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9日下午2時37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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