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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